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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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