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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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