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深医保规[2023]11号)第三条规定:“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统一办理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用人单位或者自行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的金额给予资助,其中个人缴费部分低于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的金额的,据实资助,相关费用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月拨付到其金融社保卡的银行账户,没有金融社保卡的,按月拨付到其提供的银行账户。” 对于自行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费用按照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的金额给予资助。具体申办医保业务由医保部门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