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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股份合作公司自行组织公开招租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确定资产招租底价,且应在招租方案中说明招租底价形成的依据和决策程序等:
(一)政府发布的租赁指导价;
(二)参考周边相同地段、类型、功能、用途相似资产的市场租赁价格;
(三)具备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
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性规范文件对产业用房租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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