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民互动 > 问答知识库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附件:
相关稿件:
当前展示专题专栏信息类别内容 ↩返回
点击标签名称查看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