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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务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由市(区)水务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工程以及道路大中修工程(除高速公路外)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各区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作为牵头单位;
(三)电力工程由市电力企业作为牵头单位;
(四)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由企业代建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
(五)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管理机构组织建设的工程,由该机构作为牵头单位。
(六)其他工程原则上由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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