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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四十五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调整:
(一)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临时交办审计项目的;
(二)上级审计机关临时安排或者授权审计项目的;
(三)突发重大公共事件需要进行审计的;
(四)原定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的;
(五)需要更换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的;
(六)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
(七)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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