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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如下:
一、高危行业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无论从业人员数量多少,均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1.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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