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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申请单位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同意的,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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