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需要达到什么条件?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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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章 诊疗许可 第六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不少于二百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隔离室、药房等功能区;

  (五)具有诊断、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诊疗废弃物暂存处理设施,并委托专业处理机构处理;

  (七)具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的隔离控制措施及设施设备;

  (八)具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九)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诊疗废弃物暂存、兽医器械、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动物诊所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二)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

  第八条 动物医院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三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二)具有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三)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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