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学前教育应当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培养学前儿童的下列素养与基本能力, 促进身心和谐全面发展:
(一)孝敬父母、尊敬师长、文明礼貌,有自信心、包容心和同情心,与同伴友好相处,遵守日常生活基本行为规范;
(二) 具有广泛的学习兴趣与良好的学习品质,具备运用语言表达与交流和运用多种感官获取经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三)身心健康,乐于参加体育活动,有良好的生活和健康行为习惯,具备基本的性别意识、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 掌握初步的审美知识,能够感受与欣赏生活中美的事物,具有初步表现美和创造美的情趣和能力;
(五)热爱劳动, 尊敬劳动者,乐于参加集体活动,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具有基本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习惯。
学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教育观念,掌握科学育儿法,注重言传身教,加强亲子陪伴,切实履行学前儿童家庭教育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