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物业资产的拆迁改造,程序如下:
(一)区物业办根据区政府的要求,负责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有关赔偿、安置、回迁以及过渡时期租金、费用收取等事宜,核对拟拆迁改造物业的地址、名称、面积、产权状况,准备相关产权证明等资料;草拟有关拆迁补偿合同(协议),经法律顾问审核、区物业办主任办公会通过,报区政府审批。
(二)区物业办负责与使用单位(或个人)解除合同、终止使用、办理退租等事宜,并收回物业。
(三)区物业办负责将政府物业及其产权证明等资料移交给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按照拆迁改造补偿合同(协议)的约定行使合同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