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用于支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费用:
1.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2.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中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的费用,每月不超过300元。
3.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
4.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
5.父母。配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以及子女参加本市少儿医保或大学生医保的个人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