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审计人员遇到哪些损害独立性的情形要向审计机关报告?

来源:罗湖区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5-01-24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十六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遇有下列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报告: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三)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计;

  (四)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知识图谱

相关信息和服务

当前展示专题专栏信息类别内容 返回

点击标签名称查看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