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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第三条,可以申请搭建以下类型的临时建筑:(一)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二)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临时施工用房;(三)经区产业部门或相关部门认定,在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上因生产急需搭建的临时配套设施;(四)在已出让用地上单独建设的为商品房展销服务的样板房、售楼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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