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违法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应怎么处理?

来源:罗湖区城管局 发布时间: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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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拆除违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并将限期拆除通知张贴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 

  (二)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违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所在区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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