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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对违法临时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影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
(二)擅自改变原申请用途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三)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补办手续,限期使用,并处罚款。如属商业用途,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如属非商业用途,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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