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条件:(一)在深圳市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除本市外,拥有分支机构并有业务覆盖,实行统一管理;(三)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专项条件(符合其中之一即可):(一)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的,上年度批发业销售额超过50亿元,或者上年度零售业销售额超过30亿元;
(二)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的,上年度货物贸易进出口额超过50亿元;(三)以国际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的,上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超过10亿元;(四)以物流仓储为主营业务的,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五)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的:1.独立站建站平台累计注册商户超过2000个,上年度交易额(GMV)超过20亿元;2.第三方电商平台累计注册商户超过5000个,上年度交易额(GMV)超过150亿元。
以集团总部名义申报的企业,在深子公司相关数据纳入前款的数据核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