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几天前送达审计通知书?

来源:罗湖区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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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23年修订的《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相比2014年版不再硬性规定在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鉴于内部审计具有内向性、灵活性的特点,个别审计项目需要临时开展或突击开展,难以或不宜提前三日送达审计通知书。此外,随着内部审计信息化的发展,非现场审计、持续性审计等新的审计手段和审计方式的出现,使得审计项目的开始实施审计时间变得难以确定。因此,“在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统一要求,已经不符合内部审计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故此次修订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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