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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范围是有限制的,对下列情形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
(一)对越级走访、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二)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
(三)对已经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对下列情形不再受理,出具不再受理告知单。
(一)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复核维持、涉法涉诉终结等,只登记,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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