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困难残疾人家庭、一户多残、重度残疾或者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五)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
(六)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