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有下列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或者更新:(一)电梯自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满十五年或者自前一次安全评估后继续使用已满五年的;(二)电梯整机或主要部件、安全保护装置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三)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四)因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停止使用的;(五)电梯故障频率高,电梯使用管理人认为需要进行安全评估且经所有权人同意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管理办法》第二章)
电梯存在以上情形但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委托评估机构开展电梯安全评估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等法规对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二万元罚款。(《管理办法》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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