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的居民,可以养犬。请问什么是“独户居住”?居住在房地产开发商集中开发的城市多层(高层)普通商品住宅里的居民,是否属于“独户居住的居民”?

来源:罗湖区黄贝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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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现行《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的居民,可以养犬。单位养犬的,应当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并确定专人负责犬只管理。独户居住不同于独户住宅,独户住宅是指供一户单独使用、有私有庭院、周围大都不同其他建筑物毗连的单幢住宅。独户居住仅要求个人单独居住,自有产权或者租住的固定住所。城市高层住宅,属于《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的可饲养犬只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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