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哪些安全职责?

来源:罗湖区建筑工务署 发布时间: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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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于2008年1月8日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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