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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用户应当按照水费交纳通知规定的时间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的,供水企业或者其委托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欠费违约金。逾期六十日仍未交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采取停止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提前十日通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照规定交纳了足额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企业应当即时恢复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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