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兴建临时建筑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超过临时建设用地的期限。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占用道路的施工材料堆放场和工栅,应当在兴建的建筑物裙房或者第三层完成后十五日内拆除、清场。
第六十条规定,在建成区内、城市主干道两侧不得兴建非施工使用的临时建筑物。禁止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带上修建临时建筑。确因施工需要修建临时建筑,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征得有关职能部门同意后,方可作出批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