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主要类型有哪些?
(一)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二)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1.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2.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3.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4.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5.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6.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价格欺诈行为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常见的价格欺诈行为有哪些?
1.虚构原价
虚构原价: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
原价: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注意:(1)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2)经营者开展连续促销活动,首次促销活动中的促销让利难以准确核算到单个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应当以首次促销活动中单个商品的结算价格作为计算下次价格促销活动时的原价。(3)满减、打折、直降、优惠、买赠等价格促销活动,均要在原价基础上进行。
2.虚假优惠折价
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注意:打折促销应在原价的基础上打折,否则可能涉嫌构成价格欺诈。
3.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含义或被比较价格虚假无依据
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否则属于“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情形,涉嫌构成价格欺诈。
4.不履行价格承诺
价格承诺: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承诺。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涉嫌构成价格欺诈。
5.未真实明确标示馈赠物品或服务的价格
经营者采取馈赠物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如果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所标示的价格(或者价值)应当真实明确,否则属于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涉嫌构成价格欺诈。
6.未明确标示有价赠券或积分的附加使用条件
经营者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附加了使用条件,没有在赠券或者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属于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涉嫌构成价格欺诈。
7.其他常见价格欺诈行为
经营者在开展促销活动时,还应该尽量避免出现先提价、后减免;谎称降价、优惠;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交易;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等行为,这些行为都涉嫌构成价格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