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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将转送同级政法部门,政法部门将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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