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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规定,在同一计算年度内,育儿假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假期内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护理假不可叠加,患病住院治疗的,每年累计也不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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