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关于《深圳市罗湖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问答解读

来源:罗湖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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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由罗湖区人民政府印发,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管理办法》问答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共计八章75条,包括总则、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合同的签订、备案和履行、合同争议的处理、合同的档案管理、国有企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

  二、政府合同主体范围有哪些?

  答:政府合同主体指代表区政府及其部门,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签订政府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政府合同当事人。政府合同签订主体包括区政府、区政府直属部门、

  财政全额拨款的区属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等。

  三、重点监管合同的范围有哪些?

  答:重点监管合同包括:

  (一)涉及标的达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同;

  (二)涉及政府物业等国有资产的使用、出借、出租、转让、担保以及在城市更新和棚户区改造活动中权利处分等行为的合同,但人才保障住房的租售合同除外;

  (三)在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招商引资等活动中签订的监管协议;

  (四)其他区政府要求重点监管的合同。

  涉及合同补充、变更、解除等事宜的重点监管合同衍生协议,视为重点监管合同。

  四、区政府签订的合同和重点监管合同的审查流程是什么?

  答:区政府签订的合同和重点监管合同,合同承办部门需先行进行内部合法性审查,并应在签订前或招标公告发布前提交区司法局审查。具体办理规则及时限适用区司法局有关规定。使用政府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且修改内容不涉及减损政府方权利或增加政府方义务的,无需再发区司法局审查。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处理的程序是什么?

  答:对合法性审查主体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合同承办部门应当采纳,并对修改后的内容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负责;确因项目情况特殊无法采纳或无法完全采纳的,应在提交本单位或区政府决策时一并予以解释说明。

  六、《管理办法》对电子签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涉及财政资金使用的政府合同,合同约定政府一方支付合同价款超过三万元的项目原则上应采用电子合同方式签订,因客观原因无法采用电子合同签约或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合同约定政府一方支付合同价款超过三万元的项目原则上应采用电子合同方式签订,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政府合同纳入备案登记的范围有那些?

  答:以合同平台为载体,除三万元以下的采购类合同外,其他所有政府合同均需在合同平台上进行电子备案。并且,政府合同签订后应提交备案登记,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合同平台上进行备案登记。

  八、国有企事业单位如何进行合同管理?

  答:国有企事业单位合同主体应当参照《管理办法》有关政府合同管理的规定履行合法性审查、备案登记、履行、信息报送、争议解决、档案管理等合同管理职责,具体操作规则由其主管部门制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合同主体的主管部门对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九、各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是什么?

  答:区财政局可通过调阅政府合同档案和相关资料、抽查合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组织合同履约专项检查等方式,监督检查政府合同管理制度落实及履约情况。

  区审计局对政府合同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合同履约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可以对合同相关延伸事项进行检查,组织实施现场核查,并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履约审计。每年度应当按一定比例抽取重点监管政府合同、非重点监管政府合同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合同,开展履约情况审计检查。

  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发现各部门内部合法性审查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及时报送区财政局。

  十、若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答: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合同管理过程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以及存在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的,由任免机关或者区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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