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关于《罗湖区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问答解读

来源: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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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制定该文件的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罗湖区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工作部署,解决罗湖区现有土地资源紧张的情况下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难的问题,以有效盘活非居住房屋资源,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渠道,积极引导和规范罗湖区既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非居改保)行为。

  问:非居改保工作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实施细则》明确以下三个原则:一是科学统筹原则,根据本辖区经济发展方向,科学统筹居住需求与产业发展需求,严谨开展非居改保工作,实现住房发展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二是注重效率原则,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非居改保相关工作应注重效率,精简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创新工作推动模式,构建快速审批流程;三是协同联动原则,充分发挥区各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各方协同联动开展项目认定、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问:《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实施细则》适用于罗湖区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科研教育等既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条件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活动。但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或者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和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上的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等既有非居住房屋以及申请时已被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棚户区改造计划、土地整备计划和房屋征收计划等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非居住房屋不得实施改建。

  问:申请改建项目应提交哪些资料?

  答:申请改建项目,申请主体应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交以下改建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含项目基本情况、拟改建房屋情况、改建方案、运营方案、投资情况、改建可行性及其他内容等),其中改建方案、运营方案、改建可行性可提交详细报告作为附件;(二)申请主体相关身份材料;(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房屋权属证明;(四)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益的,提交所有他项权益人身份材料及同意改建的书面意见;(五)改建设计图纸;(六)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者符合房屋安全使用要求的书面意见;(七)承诺书。项目存在多个权属主体等情形的,应按照市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问:如何办理改建手续?

  答:申请主体取得项目认定书后,凭项目认定书向发展改革、住房建设等部门依法办理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并按要求进行改建。项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活动应当遵循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

  问:改建项目如何竣工验收?

  答:项目竣工后,申请主体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经申请主体申请,由区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开展竣工联合验收,各部门按职责出具验收意见。竣工验收时,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项目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监督抽检,且抽检数量不得少于三间。项目规模较大时,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抽检数量。

  问:项目申请续期的程序有哪些相关要求?

  答:项目认定书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房源,申请主体拟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使用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续期申请,并重新申请项目认定。项目的重新认定、改建等流程参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主管部门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或者流程。

  问:项目注销或变更需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申请变更或者注销项目认定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或者注销项目认定申请书;(二)原项目认定书等材料;(三)委托运营的,提交与受托的住房租赁企业变更委托事项或者解除委托关系的材料;(四)住房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且不再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提交依法依约解除或者终止住房租赁合同的相关材料。项目因到期退出申请注销的,提交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相关材料。

  问:哪些项目可以申请提前退出?

  答:以下项目可以申请提前退出:

  (一)项目自竣工联合验收通过之日起已运营满3年但按套(间)计算的出租率不足百分之六十持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变更或者注销项目认定。因该原因申请提前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且存在租赁期未满的,房屋所有权人、项目运营管理单位等市场主体应妥善处理好与承租对象的租赁关系等事宜。(二)因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房屋征收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灭失等客观原因确需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可以申请注销项目认定书。

  问:改建项目认定需经历哪些流程?

  答:《实施细则》第三章详细规定了非居改保项目的项目认定,包括改建项目申请材料的提交、项目受理、材料分送与项目核查、专题会议联审、区领导小组初审、市领导小组复审及复审认定结果的处理、项目认定书的抄送和信息录入,为非居改保项目工作的实施开展梳理了重要且详尽的认定流程。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材料的提交。申请主体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交改建申请材料。(二)项目受理。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处理申请材料受理工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工作开展实际需要,通过区政务OA系统、政务邮箱、政务移动办公平台等形式将项目相关材料分送,本辖区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分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三)材料分送与项目核查。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分送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材料及相关情况报送区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提请专题会议联审。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召开专题会议联审,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四)专题会议联审。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专题会议纪要、各单位意见及项目情况材料报送区领导小组,由区领导小组进行会议审议或采用区领导小组组长签批。(五)市领导小组复审及复审认定结果的处理。项目初审通过后需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审议通过的,由区政府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审议未通过的,由区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理由。(六)项目认定书的抄送和信息录入。区主管部门发放项目认定书应同时抄送本细则涉及的市、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录入项目基本信息、开工建设日期、竣工验收日期等情况,并上传项目认定书等材料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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