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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保护区是否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来源:罗湖区清水河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3-1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鉴于上述保护区规定,准保护区原则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