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请问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二)问:请问申请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答:申请人可以通过当面提交、邮政寄送或通过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
(三)问:请问申请人能否以口头形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答: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四)问:请问行政机关办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期限是多久?
答: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五)问:请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否需要收费?
答: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但不得重复计算。
(六)问:请问申请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获取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答: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可以选择邮寄、接收数据电文、当面领取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并可以选择纸质、数据电文等政府信息载体形式。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七)问:请问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该如何界定?
答: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行政机关应当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以挂号信、邮政特快专递等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互联网渠道提交申请的,以系统提示申请提交成功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需要与申请人确认收到申请的时间,但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做好登记,并以登记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八)问:请问公民可通过哪些渠道查阅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答: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区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公共查阅点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九)问:请问政务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设置在哪些场所?
答:区档案馆、区图书馆、区政务服务中心、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区域应设立政务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配备相应查阅设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务信息提供便利。
(十)问:请问公民可通过何种方式对涉及自身利益的公共政策提出意见?
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政策措施、公共建设项目,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须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予公布,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