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请问《深圳市罗湖区属国企参股管理规定》中区属国企和参股的定义是什么?
答:本规定所称区属国企是指区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参股是指区属国企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
(二)问:请问参股投资的具体定义是什么?
答:本规定所称参股投资是指区属国企通过投资或产权变动等方式形成参股企业的行为,包括投资新设、投资入股、转让股权、增资扩股等。
(三)问:请问区属国企应该如何选择参股合作方?
答:区属国企应当充分开展尽职调查,通过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审查合作方资格资质信誉,选择经营管理水平高、资质信誉好的参股合作方。对存在失信记录或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等违规违法记录的参股合作方,要视严重程度审慎或禁止合作。
不得选择与区属国企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
(四)问:制度中把参股企业分成重要参股企业和一般参股企业,进行分类管理。请问重要参股企业的具体定义是什么?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作为重要参股企业:
(1)承担区委、区政府重要工作部署;
(2)与区属国企协同效应强或对区属国企价值贡献大;
(3)区属国企作为单一最大股东或股权比例与第一大股东接近;
(4)对参股企业累计投入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一。
(五)问:请问区属国企如何对参股企业进行差异化管理?
答:区属国企应当合理划分参股企业类别,实施差异化管控。对于重要参股企业,区属国企应当保持影响力,避免股权被稀释,必要时可增持股权、增加投资,重点关注区委、区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可持续发展、与区属国企的战略协同等情况;对于一般参股企业,重点关注投资回报、退出时机等。
(六)问:请问区属国企如何加强参股的风险管控?
答:区属国企应当加强运行监测和风险管控,及时掌握参股企业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深入剖析原因,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发现可能导致参股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并影响参股企业可持续发展等重大风险或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书面向区国资局报告。
(七)问:请问制度中对参股投资后评价有何具体要求?
答:区属国企应当建立参股经营投资评估机制,结合企业发展战略、主营业务等,加强对参股企业公司治理、盈利水平、分红能力、增值潜力、与主业关联度等的综合分析,全面评估参股经营投资质量。
根据参股经营投资质量评估等情况,对参股股权实施分类管控,并合理运用增持、减持或退出等方式加强价值管理,不断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
(八)问:请问区属国企如何选派股权代表?
答:区属国企应当充分行使股东权利,依据公司章程派出股权代表,选派方案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股权代表分为专职股权代表和兼职股权代表,重要参股企业原则上应当派出专职股权代表,当委派股权代表为2人以上时,应当由直管企业指定首席股权代表,报区国资局备案。涉及区管干部的,应当报区委组织部审批。股权代表应当定期轮换,原则上任职期限不超过两届。
(九)问:请问区属国企领导人员可以在参股企业兼职吗?
答:区属国企领导人员在参股企业兼职,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一般不跨级兼职,不兼“挂名”职务。确需兼职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且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收益;
(十)问:请问区属国企参股股权如何退出?
答:区属国企应当加强研究论证,创新方式方法,合理选择股权转让、股权置换、清算注销等方式,清理退出低效无效参股股权,符合条件的优先通过资本市场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