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该办法的扶持对象包括哪些?
答: 本办法所称扶持对象包括:
(1)罗湖辖区内股份合作公司;
(2)罗湖辖区内股份合作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
(3)罗湖辖区内由两个以上股份合作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且联合持股100%的企业;
(4)经区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的集体经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扶持对象申请扶持资金的,由其所属的股份合作公司申请。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扶持对象申请扶持资金的,由相关股份合作公司协商确定其中一个公司作为申请人。
(二)问: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局需要履行什么职责?
答: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履行以下职责:
(1)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2)指导街道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街道)受理申报的扶持项目,组织开展复核、公示等工作;
(3)提请领导小组审议扶持项目;
(4)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5)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问:各街道需要履行什么职责?
答:各街道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股份合作公司申报扶持资金;
(2)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实质性核查,提出初核意见,并报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复核;
(3)监督管理扶持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
(4)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问:扶持对象需要履行什么职责?
答:扶持对象履行以下职责:
(1)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2)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依法依规使用扶持资金;
(3)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
(4)积极配合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街道开展材料审查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街道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问:股份合作公司如何申请扶持资金?
答:股份合作公司应通过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向所在街道提交扶持资金申请报告、会议决议等资料。
经区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的集体经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可直接向区集体资产管理局申请扶持资金。
(六)问:扶持项目审批的程序是什么?
答:扶持资金采取“统一受理、分类审核、集体决策”的管理模式。扶持项目审批遵循以下程序:
(1)街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2)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对上报的扶持项目进行审核,并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扶持项目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还应征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3)审核完成后,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局依程序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七)问:审议通过的扶持项目需要公示多少天?
答: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将审议通过的扶持项目(含扶持对象名单、扶持事项、扶持金额等)通过罗湖政府在线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局会同相关街道完成调查核实后予以反馈。
(八)问:如何进行监督与检查?
答:区审计部门、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街道应落实扶持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或审计;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通报区纪委监委。
(九)问:申请的扶持项目在该办法生效前发生的如何执行?
答:股份合作公司申请扶持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深圳市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罗府办规〔2019〕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执行:
(1)项目发生在原办法有效期内,已按照原办法申报,但在本办法生效后尚未满扶持期限的;
(2)项目发生在原办法失效后至本办法生效前的。
(十)问:该办法有效期为多少年?
答: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