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请问本规定所称投资的具体定义是什么?
答: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国有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参股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基本维修、维护项目除外),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金融投资。
(二)问:请问本规定所称融资的具体定义是什么?
答:本规定所称融资,是指国有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资金筹措的行为,包括金融机构贷款、国有企业之间资金借贷等。
(三)问:请问国有企业可以进行怎样的理财投资?
答:国有企业可在本金安全、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货币基金、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等类型的理财投资,提高闲置资金的收益水平。原则上不得投资或购买股票、外汇、期货、期权等投资产品以及高风险的理财产品。
(四)问:请问国有企业投资决策前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有哪些要求?
答:国有企业的投资决策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按照规范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EVA评价、风险评估等为主要内容,是投资项目决策最基本和最主要的依据。
国有企业可自行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但对于专业领域的投资项目或投资金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五)问:请问对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以及法律咨询等前期工作的中介机构有哪些要求?
答: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包括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以及法律咨询等前期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具备相应执业资质,有良好的执业记录。有关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进行。
(六)问:请问直管企业提出投资项目申请应当上报哪些材料?
答:直管企业提出投资项目申请,应当上报以下材料:
1.投资项目的申请文件,包括国有企业基本情况(含资金状况等)、拟投资项目情况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3.审计及资产评估报告;
4.法律意见书;
5.有关合作意向书及其他重要法律文本(草案);
6.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7.有关政府部门批复、专业技术鉴定等必要文件。
(七)问:请问投资项目组织的专家评审应包括哪些评审内容?
答:评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合资合同、章程、协议等,专家评审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
(八)问:请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是否要报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审议?
答: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区国资局审批,并向领导小组报告。但投资项目涉及以下事项的,经区国资局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议:
1.在境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
2.上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
3.投资额占国有企业净资产50%以上的项目;
4.与非国有经济主体进行合资、合作或股权交易,且国有经济主体(央企、市属国企、其他地方国企)没有实际控制权的项目;
5.区国资局认为有必要提请审议的其他投资项目。
(九)问:请问国有企业的融资方案需经过怎样的审议程序?
答:国有企业的融资方案统一由直管企业负责制定,按照以下权限和程序审议:
1.融资额1亿元以下的融资方案,由直管企业审批,向区国资局报告;
2.融资额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融资方案,由区国资局审批,向领导小组报告;
3.融资额3亿元以上的融资方案,经区国资局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议。
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时的融资行为须经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十)问:请问直管企业开展的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直管企业应开展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主要包括:
1.对项目背景、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准备、实施和运营情况进行全面回顾;
2.对项目工艺和技术、财务和经济效益、环境和社会影响及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
3.对项目目标实现程度和可持续性进行客观评述;
4.对项目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责任追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