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用房的接收。程序如下:
(一)在开发建设单位向区物业办提出移交物业书面申请或区物业办向开发建设单位发出移交物业通知时,开发建设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许可证;
4.用地合同及补充协议;
5.物业竣工图(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6.竣工验收证明;
7.消防验收证明;
8.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竣工测绘报告及分户图(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用房部分);
9.开发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文件;
10.设备设施清单、使用说明书及质量保修文件。
(二)区物业办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区物业办和使用单位1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查;审查不合格的,退回开发建设单位补充材料。
(三)符合规划设计和使用要求的,区物业办从现场核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用房移交确认书或移交协议书,并根据相关产权资料进行产权登记备案。如使用权归区属其他单位的,则由使用单位出具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后,再行接收,并且区物业办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用房移交确认书或移交协议书的同时,与使用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
(四)移交物业被擅自改变结构、不符合规划设计或使用要求的,区物业办应从现场核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开发建设单位提出改正意见,限期恢复物业的原状或者清空,改正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签订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用房移交确认书或移交协议书,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区物业办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移交物业被挪用、占用的,区物业办自现场核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清空,整改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补签移交协议书;整改不合格的,报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移交物业已出租经营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承租户终止租赁关系并清空物业后,再签订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用房移交确认书或移交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