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以行政调拨、企业改制、社会捐赠、行政罚没等形式移交政府的物业接收。程序如下:
(一)移交单位填写《深圳市罗湖区政府物业资产移交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1.行政调拨、企业改制、社会捐赠、行政罚没等文件资料;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或相关批复文件;
3.用地合同及补充协议;
4.图纸及其电子文档;
5.竣工验收证明;
6.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7.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8.消防验收证明;
9.设备设施清单、使用说明书及质量保修文件;
10.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凭证;
11.固定资产入账资料;
12.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可以确认房地产权属的凭证,如房地产买卖合同、交款凭证等。
(二)移交单位和区物业办根据物业资料和设备设施清单现场查验物业、设备设施数量和状况,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三)移交物业已出租经营的,移交单位应妥善处理历史遗留、合同纠纷、法律责任、信访维稳等问题,并与原承租方结清所有费用。符合租赁条件的,移交单位配合区物业办变更合同主体;不符合租赁条件的,移交单位负责终止租赁合同,将物业清空后移交区物业办。
(四)形成固定资产的政府物业资产,按区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政府物业固定资产账务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