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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第37条,历史违建经处理确认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的,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抵押、转让、互换、赠与。
另外,根据不动产登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取得不动产产权证书的建筑物,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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