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根据《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深府规〔 2013 〕2号)相关规定,交易场所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哪些违法行为的时候,市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等规定采取责令其限期整改、取消违规交易品种、停止违规交易行为等措施?

来源:罗湖区金融服务署 发布时间:2023-06-12

(一)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交易行为的;

(二)未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及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三)挪用客户资金、诈骗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四)未获得变更许可变更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所列事项的,或者变更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所列事项未及时备案的;

(五)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

(六)未按规定缴存、运用风险处置基金的;

(七)未按规定实行保证金第三方存管的;

(八)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

(九)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或者年度检查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