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报销医疗费用方面有哪些规定?

来源:罗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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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深圳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独管理,统一发放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社会保障卡,用于医疗结算。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凭社会保障卡记账;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因病情需要到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先行垫付现金,其可凭有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需办理现金报销的,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持以下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1)原始收费凭证(交原件);(2)费用明细清单(交原件);(3)门诊病历本(交原件)或住院病历(交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4)疾病诊断证明书;(5)社会保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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