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行政执法主体: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当事人名称: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限期拆除通知书文号:罗规土监限拆通字〔2019〕第xxxxxx号
执法事项:限期当事人拆除违法搭建的铁皮顶
二、案例正文
案情简介:
罗湖区南湖街道东门南路xxxx号xx大厦5楼天台铁皮顶,建筑面积共约xxx平方米,2019年5月由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违法搭建。该违建当事人认为这只是以现有的封闭天台部分女儿墙与主楼墙体空间搭建一个简易的铁皮顶,未占用新的土地且征得了大厦物业管理处的同意,不是违法行为,进而不愿配合执法。该违建当事人对规划土地等相关法律知之甚少,针对这一核心问题,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积极释法、耐心释法,着重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使当事人逐步认识到自己搭建铁皮顶行为的违法性,并于2019年6月XX日自行拆除违法搭建的铁皮顶。
处理过程:
2019年5月XX日,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对该投诉件予以受理。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坚持“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前,先向违建当事人反复宣传规划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违法建筑给公众带来的安全隐患和对社会管理秩序带来的负面影响。2019年5月XX日,执法人员对违法搭建铁皮顶的所在地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了规范的《现场检查笔录》,拍摄了现场检查照片。5月XX日,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向违建当事人制发了《检查通知书》。5月XX日,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对该天台违法搭建铁皮顶一案予以立案,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当事人回避权利告知书》。同日,该公司指派受委托人秦xx来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接受了调查询问。5月XX日,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执法员对该天台违法搭建的铁皮顶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了规范的《现场勘验笔录》,制作了勘验图,拍摄了勘验照片。6月XX日,案件承办人员对该天台违法搭建铁皮顶一案进行呈批。
2019年6月XX日,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制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当事人于2019年6月XX日前自行拆除违法搭建的铁皮顶。在限期拆除的期限内,违建当事人未自行拆除。为一步督促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搭建的铁皮顶,我局执法员边向违建当事人制发《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拆除到场通知书》,边继续对违建当事人进行耐心释法等劝导教育。
处理结果:
2019年6月XX日,违建当事人向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申请于6月XX日前自行拆除天台铁皮顶的书面申请,并按期于6月XX日自行拆除违法搭建的铁皮顶。
效果评析:
本案为限期违建当事人拆除违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典型案例,对类似案例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实际执法中,大多违法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当事人对规划土地等相关法律了解不全面、不透彻,只知建设永久建筑需要报批,不知临时建设也需要报批,因而不能正确认识到违法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这一行为的违法性,进而拒绝配合执法。
在本案中,案件承办人员针对该案当事人不了解、不熟悉规划土地等相关法律进而导致其不能正确认识到违法搭建铁皮顶行为的违法性这一核心问题,通过积极释法、耐心释法这一有针对性的劝导教育方式使违建当事人逐步认识到自己搭建行为的违法性,进而顺利促使违建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自行拆除违法搭建的铁皮顶。这一执法案例为后期类似案例的处理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有益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