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行政执法主体:深圳市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当事人名称:违法建设行为人(经调查取证,无法确定该案四处建筑物的权利人和建设行为人。经公告,在三十日期限内,也未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前来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主张权利、接受处理。)
执法事项:公告拆除罗湖区清水河街道银湖路x号xx山庄东侧五十米后山四处违法建筑物
二、案例正文
案情简介:
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银湖路x号xx山庄东侧五十米后山四处违法建筑物,经调查取证,无法确定该四处建筑物的权利人和建设行为人。经公告,在三十日期限内,也未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前来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主张权利、接受处理。公告期满,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经张贴《拆除公告》后,依法拆除该案四处违法建筑物。
处理过程:
2019年XX月XX日,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办事处来文《关于xx山庄后山疑似违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函》,函请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依职责查处该疑似违建,并提供了xx山庄管理处出具的《关于xx山庄员工宿舍的情况说明》和现场照片。对于清水河街道办事处函请查处的疑似违建,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通过深圳市规划土地数字监察平台予以查询,查询结果显示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银湖路x号xx山庄东侧五十米后山四处建筑物用地规划用途为林地。2019年XX月XX日,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对该四处违法建筑物一案予以立案。
2019年XX月XX日,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山庄管理处主任郑XX到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接受调查询问,执法员制作了规范的《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XX月XX日,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向xx房地产(深圳)有限公司制发《调查询问通知书》,该公司于当日提交书面说明其不是该案中四处建筑物的建设主体。2019年XX月XX日,深圳市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提交书面说明其不是该案中四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2019年XX月XX日,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执法员到该案四处建筑物所在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规范的《现场勘验笔录》。
根据调查取证实际情况,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无法确定该案四处建筑物的权利人和建设行为人。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在《深圳经济特区报》和违法建筑现场予以公告,告知违法建设行为人及相关权利人可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前来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主张权利、接受处理。
公告期满,未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前来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主张权利、接受处理。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于2019年XX月XX日在该案四处建筑物显著位置张贴了《限期拆除公告》,公告于2019年XX月XX日依法拆除该案的四处违法建筑物。
处理结果:
2019年XX月XX日,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依法将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银湖路x号xx山庄东侧五十米后山四处违法建筑物予以拆除。
效果评析:
本案是机构改革以来罗湖区第一宗公告拆除违法建筑的案件,对于各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查处未依法取得有关规划许可证的在建或者建成项目,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类似案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其借鉴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对无法确定该案中四处建筑物的建设主体或权利人这一事实调查取证充分。根据清水河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材料,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对该案中四处建筑物的相关单位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房地产(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逐一进行了调查询问。xx房地产(深圳)有限公司提交了“其不是该案中四处建筑物建设主体”的书面说明,深圳市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其不是该案中四处建筑物所有权人”的书面说明。经上述充分调查取证,能够初步证明无法确定该案中四处建筑物的建设主体或权利人这一事实,进而能够初步判定该案中四处建筑物为无主物。
二是依法在《深圳经济特区报》和违法建筑现场对该案中无法确定建设主体或权利人的四处建筑物予以公告,进一步充分保障相关权利人的权益。在三十日公告期内,未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前来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主张权利、接受处理,进而能够依法判定该案中四处建筑物为无主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