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深圳市罗湖区布心山庄东区xx栋强制执行案

来源: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发布时间:2020-12-24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

  一、案件基本信息

  行政执法主体: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当事人名称:张XX、胡XX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文号:罗规土执字〔2018〕第xxxxx号

  关联文号:罗规土罚字〔2017〕第xxxxx号

  执法事项:对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

  二、案例正文

  案情简介

  因深圳市罗湖区布心山庄东区xx栋违法建筑一案,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于2017年XX月XX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当事人张XX、胡XX自收到罗规土罚字[2017]第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拆除深圳市罗湖区布心山庄东区xx栋。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处理过程:

  2017年XX月XX日,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拆除义务一案进行催告审批,并于XX月XX日向当事人张XX直接送达了《催告书》。在向当事人胡XX直接送达《催告书》时,因无人开门接收文书而导致直接送达不成,执法员进而采用了邮寄送达和张贴抄送送达方式,将《催告书》张贴在违法建筑的显著位置并同时抄送给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居委会。在对《催告书》送达过程中,执法员进行了录音录像取证。

  在对《催告书》陈述、申辩的三日期限内,当事人未提起陈述、申辩。在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诉讼的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张XX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胡XX不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XX月XX日,当事人胡XX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罗规土罚字[2017]第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理,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8行初xxx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当事人胡XX的全部诉讼请求。随后,当事人胡XX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7)粤0308行初xxxx号《行政判决书》并将该案发回重审。经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行终xx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8年XX月XX日,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拆除义务一案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审批,并于2018 年XX月XX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和《到场通知书》,因无人开门接收文书而导致直接送达不成,执法员进而采用了张贴抄送送达方式,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和《到场通知书》张贴在违法建筑的显著位置并同时抄送给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居委会。在对《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和《到场通知书》送达过程中,执法员进行了录音录像取证。

  2018年XX月XX日,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委托XXX有限公司承担维持现场秩序、实施拆除、搬迁和保管物品及相关事宜。2018年XX月XX日,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在强制拆除前,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公证处公证员助理韦XX、伍XX和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金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刘XX、刘XX的见证下对违法建筑制作了规范的《强制拆除勘验笔录》、勘验图、勘验照片,对室内物品逐一整理、打包、拍照,形成详细的《物品清单》,并由执法员、见证人逐一签名。

  2018年XX月XX日XX时XX分至2018年XX月XX日XX时XX分,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公证处公证员助理韦XX、伍XX和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金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刘XX、刘XX的见证下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制作了规范的《强制拆除笔录》,拍摄了拆除过程中的照片,并予以录音录像。

  2018年XX月XX日,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向当事人胡XX送达了《领取物品通知书》,当事人予以签收,并于规定期限内领取了室内物品。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制作了规范的《物品接收清单》,由领取人、仓库保管员、见证人逐一签名。

  处理结果:

  2018年XX月XX日XX时XX分至2018年XX月XX日XX时XX分,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强制拆除深圳市罗湖区布心山庄东区xx栋违法建筑。

  效果评析:

  本案为对违建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的典型案例,对类似案例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其借鉴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最大程度地降低了执法程序争议。本案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涉及当事人的权益重大,极易产生行政争议,进而导致复议、诉讼。在本案中,为最大程度地降低执法程序争议,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对《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核心文书的送达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先采用直接送达,在直接送达不成的情况下,进而采用抄送张贴送达,将文书张贴在违法建筑的显著位置并同时抄送给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居委会。在直接送达和张贴抄送送达过程中,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执法员同步予以拍照和录音录像保存证据,保证了送达程序的合法性,大大减少了送达过程的争议。

  二是最大程度地减少了违法建筑室内物品损坏、少、漏等问题的发生。在强制拆除前,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邀请了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公证处公证员助理韦xx、伍xx和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金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刘xx、刘xx作见证,并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违法建筑制作了规范的《强制拆除勘验笔录》、勘验图、勘验照片,对室内物品逐一整理、拍照、打包,形成详细的《物品清单》,并由执法员、见证人逐一签名,大大减少了室内物品损坏、少、漏等问题的发生。同时,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后,向当事人胡XX送达了《领取物品通知书》,当事人予以签收,并于规定期限内领取了室内物品。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制作了规范的《物品接收清单》,由领取人、仓库保管员、见证人逐一签名,进一步减少了违法建筑室内物品损坏、少、漏等问题的发生,有效避免了争议。

  三是最大程度地降低了拆除过程的风险性。在本案强制拆除过程中,经现场核对当事人张XX、胡XX不在现场,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邀请了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公证处公证员助理韦XX、伍XX和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金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刘XX、刘XX作见证,并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制作了规范的《强制拆除执行笔录》、拍摄了强制拆除过程中的照片,并予以录音录像保存证据,最大程度地降低了拆除过程的复议、诉讼等法律风险。同时,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执法人员带领见证人和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对拟拆除的违法建筑深圳市罗湖区布心山庄东区xx栋进行拆除前检查,在确认该套房屋室内无人员及物品、现场无闲杂人员、警戒人员就位、施工围挡完成、现场秩序平稳后,才开始实施拆除,最大程度地降低了拆除过程中人员、财产损失等事实风险。

知识图谱

相关信息和服务

当前展示专题专栏信息类别内容 返回

点击标签名称查看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