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罗湖区妇联关于转发《关于建立深圳市促进女性平等就业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妇联 发布时间: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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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街道妇联:

  为进一步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利和劳动权益,促进男女两性平等和谐发展,现将《关于建立深圳市促进女性平等就业工作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妇女联合会

2020 年11月25 日

  

关于建立深圳市促进女性平等就业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利和劳动权益,促进男女两性平等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总工会、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妇女联合会联合出台的《关于促进女性平等就业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圳市促进女性平等就业权利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促进女性平等就业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促进女性平等就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根本要求。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党和政府一向高度重视女性平等就业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2017 年末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注重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解决好性别歧视、身份歧视问题”,《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也提出要“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促进妇女、残疾人等公平就业。加强平等就业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执法和监督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政治高度,切实增强做好女性平等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促进女性平等就业是推动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的

  必然要求。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我国通过制定和完善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女性平等就业等劳动用工方面产生的各项合法权益加大法律保护力度,保障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劳动权利。但现实生活中,女性遭遇就业歧视、特殊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时有发生。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女性平等就业面临新的挑战,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是女性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需要,对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妇女对平等就业的强烈愿望,充分认识妇女平等就业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夯实党的群众基础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做好妇女平等就业工作的主动性、责任感,采取更加有利的措施,认真落实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各项举措,不折不扣地把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工作落到实处,扎实推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二、依法依规,准确认定女性就业性别歧视的界限

  社会性别意识程度是衡量国家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平等的性别意识有利于提高社会女性的就业质量,提升立法过程中的性别平等规范化水平,包括明确女性就业歧视界限,是实现女性公平就业的有效措施和途径。

  (一)明确性别歧视的概念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性别歧视是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者限制,其目的或者后果直接、间接地影响、侵害男女两性平等权益的行为。但下列情形不构成性别歧视:

  (1)为了加速实现男女两性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

  别措施;

  (2)基于生理原因或者因为怀孕、分娩和哺育,为了保护

  女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规范就业歧视的界限

  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就业性别歧视的情形包括:

  (1)在录用职工或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

  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

  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3)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

  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4)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

  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根据《妇联组织促进女性公平就业约谈暂行办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在招用、录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歧视女性:

  (1)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招聘信

  息显示限男性或男性优先,或者提高对女性求职者要求的;

  (2)拒收或者不看女性求职者简历的;

  (3)同等条件下,限制女性求职者笔试、面试或者复试机

  会的;

  (4)直接询问女性求职者婚姻状况、子女状况,或者近期

  是否有结婚、生育打算的;

  (5)通过打听配偶工作、孩子入园、孩子们相处情况等,

  判断女性求职者是否已婚、已育或者子女数量的;

  (6)其他歧视女性行为的。

  三、多措并举,进一步畅通女性就业维权渠道

  各级人社部门、工会、妇联组织要密切关注新形势下女性就业和用工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强化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畅通女性就业维权渠道。

  (一)畅通劳动保障维权渠道

  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依托全省劳动保障监察联动举报投诉

  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两大平台,进一步畅通窗口来访接待、

  12333 举报投诉电话、网上举报投诉等渠道,方便权益受侵害的女性就近就便维权。对投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存在特殊情形的案件,要及时启动绿色通道、缩短办案周期,快速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二)发挥工会组织作用

  市总工会要通过12351 热线电话认真接待和受理女职工的

  来电,回复女职工涉及产假、生育津贴等劳动法律相关问题的咨询,指引女职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程序等合法途径解决争议。各级工会要积极做好女职工就业援助工作,切实落实“职工有困难找工会”的要求,要完善女职工诉求途径,加强对劳资纠纷的日常研判、定期研判和专题研判,建立健全劳资纠纷应急处置和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等工作制度,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女职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主动、及时介入女性就业权益受侵的案件,依法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利。

  (三)丰富妇联实事维权

  各级妇联要强化互联网思维,创设更多服务妇女的网上方式,为女性求助提供便利;要认真接待和受理就业女性的来信、来访、12338 来电案件,指引、协助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女性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要积极发挥调解工作优势,配合或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性别歧视、劳动纠纷个案的调处。协助、支持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女性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密切关注案件进展与处理,适时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主动协调相关部门为有需要的女性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疏导;要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对于社会关注、媒体反映的个案,要旗帜鲜明地向社会表明立场和态度,正确引导舆情发展,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

  (四)建立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渠道

  对用人单位、中介机构侵害众多女性的平等就业权益的,工会、妇联组织可以启动劳动公益诉讼程序,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四、突出重点,着力构建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协作机制

  (一)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

  加强行政监督执法。各级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依托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信息平台,及时了解重点行业、企业招用女性和保障女性劳动用工合法权益状况,并将企业遵守各项女性就业和特殊保护政策的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征信系统。对女性投诉集中、反映强烈,被新闻媒体曝光并形成舆论热点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个案,要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加强社会监督。各级工会、妇联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对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遵守有关女性就业、劳动权利和其它性别平等等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各自职权范围内投诉平台收到的侵害女性平等就业权利和合法权益的违法用工行为,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同级人社部门,并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益。

  (二)建立联合约谈机制

  对存在性别歧视突出问题或存在严重侵害女性劳动权利违

  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以及妇女群众投诉比较集

  中、反映强烈、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被媒体曝光或者形成舆论热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安排专人约谈或与工会、妇联组织联合约谈。约谈应当遵循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住所地的人社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工会、妇联组织一起开展约谈。用人单位住所地与歧视行为发生地不一致的,由用人单位住所地的人社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工会、妇联组织开展约谈,歧视行为发生地的人社部门、工会、妇联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必要时可以由两地人社部门、工会、妇联组织联合开展约谈,可邀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律师等人员参加。约谈采用谈话、对话,或向涉嫌歧视单位发出建议函的方式,明确告知单位责任义务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督促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歧视行为。

  被约谈单位拒绝接受约谈,由人社部门单独或联合工会、妇联组织对该单位开展涉嫌性别歧视调查,一经查实,依法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对侵害女职工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由人社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工会、妇联组织向征信部门和社会公布,对严重存在性别歧视的用工单位,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强化规范,建立健全促进女性公平就业的工作制度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人社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应从执法、监督的层面加强对女性就业情况的关注和研究,认真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益工作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经验、研判问题,在处理就业性别歧视案件中协同行动,共同促进女性平等就业。

  (二)健全信息交流制度

  要依托人社部门的执法优势和工会、妇联组织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职能优势,在信息互通、案件处理等方面加强合作,建立完善共同配合、定期会商、个案共调、有效维权的协作机制。充分利用各自信访、公共热线等多种渠道,统计涉及侵害女性公平就业权益的案件处理情况,建立快捷畅通的信息收集、传递、综合分析与交流共享渠道,及时将工作信息以及侵害妇女权益案件处理情况相互通报。

  (三)完善培训调研制度

  人社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要建立平等就业维权培训和调研制度,通过多形式的理念、实务培训,定期开展促进女性就业经验交流,提高人社部门执法、监察人员和工会、妇联干部、自觉贯彻执行男女平等原则、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利的意识。针对当前深圳市女性发展与性别平等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人社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应及时通报和研究涉及女性平等就业权保护的重大问题,联合开展调研活动,不断提高协作层次和水平,共同促进女性平等就业。

  六、创造条件,营造促进女性公平就业的社会环境

  强化用人单位责任。各级人社部门、工会、妇联组织要旗帜鲜明地向全社会倡导男女平等的就业理念,通过公益讲座、培训等方式帮助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全面理解女性就业权益和劳动权益的相关规定,自觉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将防范性别歧视纳入用人单位风险管理,全面、准确地执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切实防止侵害女性就业权益行为发生。

  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创新宣传手段,强化“互联网+”思维,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和12333、12351、12338 等公共服务热线以及各级妇联、人社部门的工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传播先进性别平等文化,开展女性平等就业权利宣传和咨询活动,打造线上线下相互促进、有机融合的宣传工作新格局,为女性平等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法制环境。

  提升女性维权意识。通过对《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以案说法,积极调动女性学法的积极性,帮助女性了解掌握就业性别歧视的表现形式、取证技巧、投诉渠道和救济途径,倡导合法、理性维权,提高女性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权意识与能力,教育女性树立平等、自信的职场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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