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辖区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发布时间:2026-11-03 AI脑图 小 中 大

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压实市场主体经营责任,强化短租房、群租房监督管理,遏制擅自改变房屋用途、隔断群租违规出租乱象,引导租赁行业合规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明经纪机构执业红线,规范居间服务行为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开展经纪服务,须严格遵守《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等规定,依法依规提供居间、代理服务。不得为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强制性标准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不得为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提供经纪服务;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为“房中房”违规出租提供居间便利。

  二、压实租赁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出租经营行为

  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经营,应当严格执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不得出租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违反规定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将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严格遵守房屋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面积等标准要求。

  三、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依法强化行业监管

  各相关市场主体须立即对照上述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违规隔断出租、为非居住空间提供经纪服务等问题的,自行整改并留存整改记录。我局将结合日常监管和投诉举报线索开展抽查,发现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请各相关市场主体严格规范经营,自觉接受行业监管。

  特此通知。

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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