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集邀请
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拟对“罗湖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进行采购征集,兹邀请符合本次征集要求的供应商参加征集。
二、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罗湖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二)项目需求:详见征集文件第二部分。
(三)最高限制单价:按照代理服务费计付标准,在开放式框架协议中,计付标准即为最高限制单价。详见征集文件第三部分。
(四)支付上限:一个自然年度(12个月)总代理费用支付上限17万元。
(五)适用本项目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和深圳市罗湖区区属预算单位。
(六)履行协议的地域范围描述: 深圳市罗湖区。
三、框架协议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年。
四、供应商加入框架协议方式
(一)首次响应
1.供应商通过本公告获取征集文件,按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加盖公章后,将响应文件发送至邮箱(lh_czgkk@szlh.gov.cn),邮件主题为:(供应商名称)响应文件+罗湖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2.截止时间:2025年8月18日00:00前(北京时间)。征集人将统一审核供应商的申请材料。
(二)如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截止时间未能成功响应或入围,后续有意向加入本次框架协议采购,可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按照首次响应的有关要求,发送响应文件至上述邮箱,征集人将每月组织一次审核工作。
五、框架协议签订方式
征集人确定入围供应商后,将发布入围结果公告,视为签订框架协议,不另行签订书面框架协议。
六、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在深圳市设立市级分行的商业银行(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同一家银行,只允许有一家分行或总行参与本项目,且总行与分行不能同时参与本项目,否则,其响应均将被拒绝);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响应;
(三)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响应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四)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响应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五)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响应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六)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七)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响应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八)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
(九)具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颁发的深圳市罗湖区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资格(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若响应时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有效期不足以覆盖项目服务期限,供应商需在资格到期前向征集人提供新的文件。
注:征集人收到供应商提交的加入框架协议申请后,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当天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七、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
(一)审查方法
由征集人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所有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均能入围。
(二)审查标准
1.资格性审查。
供应商不符合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本公告“供应商资格条件”)。
2.符合性审查。
(1)未按提供样式和组成要求提供响应文件;
(2)响应文件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未加盖公章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采购合同签订
本项目第二阶段入围供应商与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与深圳市罗湖区区属预算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以凭单以及相应发票作为履约依据。
九、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征集人接受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具体评价机制详见征集文件第四部分。
十、入围供应商的清退、补充和退出规则
详见征集文件第五部分。
十一、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征集人;乙方:入围供应商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履行协议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2.因乙方违反框架协议或采购合同规定给甲方或采购人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3.如乙方违反框架协议规定行为,有权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按框架协议和响应文件、征集文件等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4.乙方存在清退规则列示情形时,取消入围供应商的入围资格,或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5.在框架协议期内,随时对乙方及其委托的代理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
(二) 甲方的义务
1.为第二阶段合同授予提供工作便利。
2.对第二阶段最高限价和需求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3.对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情况进行管理。
4.建立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5.办理入围供应商清退、补充和退出相关事宜。
(三) 乙方的权利
1.有权拒绝甲方及采购人提出的除征集文件规定、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乙方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
2.有权依法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3.有权拒绝任何个人以采购人名义按照协议价格购买入围产品和进行现金交易。
4.乙方具有为采购人供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的权利。
(四) 乙方的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响应文件承诺的价格和服务履约,遵守本合同条款。
2.乙方如委托代理商代其接受采购人合同授予并履行采购合同,在签订框架协议时需提供代理商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商名单,作为框架协议的附件。乙方委托的代理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条件。
3.随时接受并配合甲方有关落实框架协议的组织工作,并配合甲方对采购人和其他入围供应商对框架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约情形的,及时向甲方报告。
4.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按照不高于协议价格,向采购人销售入围产品(含专用耗材,如果有)并提供相关服务。
5.乙方与其委托的代理履行合同授予程序后,乙方及其委托的代理商对本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乙方委托的代理商必须履行乙方在响应文件中承诺的责任和义务。乙方及其委托的代理商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将项目内容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或者委托给其他第三方完成。
6.框架协议期内,在质量不降低、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乙方如出现因产品升级换代,需用新产品替代原入围产品情形时,必须向甲方提出申请,不得擅自更换。
十二、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征集人名称: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26楼
联系人:赵工
联系方式:0755-88160948
附件:1.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罗湖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征集文件
2.响应文件模板
3.2025年度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委托代理协议合同模板
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