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1.原《项目工作任务书》“3.食品安全巡查督导服务(1)★人员要求:各标段的中标方分别委派17名人员从事食品经营单位巡查督导工作(由采购方根据各街道实际业务量统一调配)。所有配备的人员均须食品相关专业毕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学历专业范围由采购方划定)。” 变更为“3.食品安全巡查督导(1)★人员要求:各标段的中标方分别委派不少于10名驻点人员从事食品经营单位巡查督导工作(由采购方根据各街道实际业务量统一调配)。所有配备的人员均须食品相关专业毕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学历专业范围由采购方划定)。” 2.原合同第五条第1项“本合同服务报酬支付上限为人民币肆佰捌拾贰万贰仟捌佰贰拾伍元(¥4,822,825.00)。本合同服务报酬包括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及相关文件、图纸、光盘等介质的印制费、税金以及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等相关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服务期限届满之日,乙方已完成工作量按照招标文件列明的“结算价”公式(结算价=支付上限-A;A=需求批次量*基准价-完成批次量*基准价*[1-下浮率];若A<0,按0计算)计算后得出的“结算价”未达到本合同“支付上限”的,此“结算价”即为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总费用。若甲方支付额度超出应付费用的,乙方应予退还未履行部分的款项。 本合同的折扣率=[1-下浮率]=0.4” 变更为“本合同服务报酬支付上限为人民币肆佰捌拾贰万贰仟捌佰贰拾伍元(¥4,822,825.00-640,500.00*剩余服务天数/365),剩余服务天数从签订补充协议次日起计算。本合同服务报酬包括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及相关文件、图纸、光盘等介质的印制费、税金以及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等相关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服务期限届满之日,乙方已完成工作量按照招标文件列明的“结算价”公式(结算价=支付上限-A;A=需求批次量*基准价-完成批次量*基准价*[1-下浮率];若A<0,按0计算)计算后得出的“结算价”未达到本合同“支付上限”的,此“结算价”即为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总费用。若甲方支付额度超出应付费用的,乙方应予退还未履行部分的款项。 乙方完成30000批次快速检测或300批次定量检测后,在剩余服务期内须按甲方的实际需求继续提供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检测服务,非甲方实际需求部分不计入“完成批次量”,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甲方可不予支付。“甲方实际需求部分”包括本合同约定的计划性任务、来及甲方及其上级的临时性任务、来自单位或市民的主动送检需求、其他特定情形下的实际需求。 本合同的折扣率=[1-下浮率]=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