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廉洁罗湖 > 其他 > 党纪法规

罗湖区社会领域防贪教育培训工作指引

来源:罗湖区纪委监委发布时间:2020-12-09

罗湖区社会领域防贪教育培训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领域防贪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促进罗湖区社会领域廉洁从业同盟成员单位合规性建设,营造廉洁诚信、公平公正的从业环境,根据区纪委监委工作部署,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防贪教育培训,是指区廉洁城区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廉洁办”)根据区廉洁从业同盟成员单位的防贪需求,委托区社会领域防贪顾问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为同盟成员单位定制防贪制度、解答防贪咨询、开展防贪讲座等服务,在社会领域推广廉洁价值。

  第三条 开展防贪教育培训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提出“四个走在全国前列”要求,以问题为导向,以事实为根据,以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帮助同盟成员单位查缺补漏、完善制度、预防风险为宗旨,不断提高同盟成员单位拒腐防变的能力,促进廉洁城区建设。

第二章 防贪教育培训的启动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区廉洁办应当启动防贪教育培训程序:

  区社会领域廉洁从业同盟成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的;

  区纪委监委班子会议就某一类共性问题作出开展防贪教育培训决定的;

  区纪委监委班子成员要求对某一领域开展防贪教育培训的;

  区廉洁办经过调研认为需要开展防贪教育培训的;

  其他需要开展防贪教育培训的情形。

  第五条 区廉洁办应当根据需求单位提出的具体问题,结合区社会领域防贪顾问的知识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类型及技术职称等,从区防贪顾问队伍中推荐提供防贪教育培训的具体人选。

  第六条 由同盟成员单位和区廉洁办提出的防贪教育培训需求,区廉洁办应当自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填报启动防贪教育培训呈批表,列明启动原因、服务主体(对象)、服务类型、涉及问题、所需费用及拟委托的防贪顾问具体人选等,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由区纪委监委班子会议和班子成员提出的防贪教育培训要求,区廉洁办直接组织执行。

  第七条 区廉洁办应加强同需求单位的沟通联系,督促需求单位做好防贪教育培训的后勤保障及其他准备。

第三章 防贪教育培训的实施

  第八条 防贪教育培训实施前,区廉洁办应当督促当次防贪顾问填报防贪教育培训计划表。计划表应当列明当次防贪教育培训需要解决的问题、达到的目的、运用的知识、采用的方式方法等,报区廉洁办审核后付诸实施。

  第九条 当次防贪顾问应当根据需求单位提出的问题,加强同需求单位的沟通联系,了解需求单位产生问题的原因、经过及遇到的主要困惑,认真备课。

  第十条 提供防贪教育培训当日,区廉洁办应当派人现场参与,妥善解决教育培训当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了解防贪教育培训开展的情况及取得的效果。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解决防贪咨询问题的,防贪顾问应重点就需要解决的问题,依据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案例,运用自己的学识作出恰如其分的解答。

  第十二条 对于需要开展防贪讲座的,防贪顾问应重点结合党的纪律规矩、国内法律法规,为参训人员把问题讲透讲深,力争讲出自己的特色。

  第十三条 对于参加防贪研讨类的会议,防贪顾问应当结合国内外对相关问题的最新研究动态,阐明自己的主张,解答参会人员的疑惑,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为需求单位提供充分的智力支持。

  第十四条 防贪教育培训结束后,区廉洁办应当针对当次培训开展满意度调查,收回调查问卷,分析当次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五条 防贪教育培训不得收取同盟成员单位任何费用。防贪顾问受区廉洁办委托为同盟成员单位开展防贪教育培训产生的劳务、误餐、交通等费用严格依照有关文件执行,由区廉洁办按照区纪委监委内部财务报销程序审批后据实支付。

  第十六条 防贪顾问应自培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到区廉洁办领取提供当次防贪教育培训服务的劳务报酬等费用,并按照个人有关事项进行申报。相关费用由区廉洁办从财政预算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防贪教育培训成果的运用

  第十七条 防贪教育培训的记录存入防贪顾问的档案,作为今后委托防贪顾问提供防贪教育培训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防贪顾问的课件存入区廉洁办防贪顾问课件库,作为今后提供类似教育培训的备课参考。

  第十九条 区廉洁办将加强同需求单位的沟通联系,动态跟踪需求单位运用防贪教育培训成果的相关情况、取得的效果。

  第二十条 对被需求单位实践证明有效的防贪教育培训经验,区廉洁办应当加强总结归纳,在相关平台推送,加强宣传和交流。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指引由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