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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社会领域防贪顾问管理办法

来源:罗湖区纪委监委发布时间:2020-12-09

深圳市罗湖区社会领域防贪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清”“亲”新型政商关系,根据区纪委全会工作部署,以及《区纪委强化监督执纪“十大项目”实施方案》《关于在社会领域开展廉洁价值推广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就我区社会领域防贪顾问的推荐、聘任及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廉洁城区建设办公室(区廉洁办)依据本办法组建社会领域防贪顾问队伍,并负责实施管理。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防贪顾问的推荐工作。 

  第三条担任防贪顾问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长期在纪检监察、公检法、法制办或社会领域任职的领导或业务骨干(在职或退休均可);

  (三)对党纪政纪、国家法律、产业政策有全面和透彻的了解;

  (四)热心参与公益性防贪顾问服务;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能够承担相关工作。

  第四条防贪顾问人选如是在职人员,须事先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

  第五条对符合条件的防贪顾问人选,由区廉洁办汇总初审后报区纪委区监委班子会审议通过,由区廉洁办颁发聘任证书。防贪顾问任期为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区廉洁办负责防贪顾问档案的建立,详细记录防贪顾问的具体情况。

  第七条区廉洁办对防贪顾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适时补充防贪顾问。

  第八条防贪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区廉洁办聘用,担任区社会领域防贪顾问;

  (二)受区廉洁办委托,为区党风廉政建设提供决策咨询,给区廉洁从业同盟成员单位提供防贪培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获得提供相关培训的讲课费等;

  (四)向区廉洁办申请提供服务所必要的工作条件,获得工作所需的资料。

  第九条防贪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受区廉洁办委托,为区党风廉政建设提供决策咨询,或者给区廉洁从业同盟成员单位提供防贪培训;开展防贪顾问服务应“量身定制”防贪制度,提供专业建议;

  (二)不收取服务单位的任何费用;

  (三)在咨询或培训活动中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四)严格遵守保密约定,非经服务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服务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和其他敏感不能公开的信息; 

  (五)不得以防贪顾问的名义从事与防贪不相关的工作;

  (六)其他义务。 

  第十条  服务结束后,由服务单位对防贪顾问的咨询或培训进行客观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情况由区廉洁办存入防贪顾问档案。

  第十一条  防贪顾问提供的咨询及培训仅代表本人意见,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防贪顾问提供相关培训所产生的交通费、伙食费、讲课费等费用由区廉洁办审核后,参照《深圳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防贪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区廉洁办核实后,报区纪委区监委主要领导批准,撤销其防贪顾问资格,收回防贪顾问聘用证书: 

  (一) 无正当理由缺席相关活动二次(含)以上的; 

  (二) 工作严重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 非经服务单位书面同意,泄露服务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的; 

  (四) 收受服务单位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影响职责履行;

  (五)以防贪顾问的名义从事与防贪不相关的工作;

  (六) 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防贪顾问工作;

  (七)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自2018年6月1日起实行。